第一条 为保障校园消防安全,规范校内动火作业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坚决防止动火期间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天津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动火作业是指在校内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在校内动火,必须获得动火作业审批许可。
第三条 动火申请单位是动火作业的责任主体,按照“谁申请、谁管理、谁动火、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动火作业全过程管理,压实动火作业各环节责任,确保动火安全。
(一)动火人员:应具备动火作业资质,要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动火作业申请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二)动火申请单位监火人:监火人由动火申请单位指定,监督动火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规行为,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
(三)动火申请单位:负责按规定进行动火作业申请,制定安全措施、安全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对动火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核验动火人员的作业资质,确保作业安全;检查并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和作业后现场处置措施,根据动火方式、规模、范围,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确保作业场所符合动火作业安全制度。
第四条 保卫处对动火作业进行备案监督,对于违规动火进行调查并报消防主管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条 动火申请单位应于动火作业前3天向保卫处提交《天津中医药大学动火作业申请表》,动火许可审批仅限在审批的动火部位、时间内一次使用。因抢修、事故处理需紧急动火,应由动火申请单位领导授权同意,落实好安全防范措施,方可动火。动火作业结束后,请于1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到保卫处备案。基建项目的动火作业由基建处按照学校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动火作业要求负责审批。
第六条 动火申请单位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要求:
(一)动火作业前,应对监火人和动火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处理、救护方法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二)在作业现场应落实防范措施,清理周围易燃易爆物,设置警戒区,严禁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现场,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范。
(三)非必要不得在室内动火,特殊情况需在室内动火作业的,应将门窗打开,附近不得有酒精等挥发性强的易燃物,相邻房间需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
(四)动火作业过程中,监火人应坚守作业现场。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五)动火过程中出现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动火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清理现场易燃物。
第七条 动火申请单位不得将动火作业项目委托给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保卫处可责令终止动火作业:
(一)未提交《天津中医药大学动火作业申请表》并获得批准的;
(二)擅自变更动火作业范围、时间、监火人和动火作业人员的;
(三)动火作业过程中未落实现场安全管理要求的;
(四)其他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申请获批动火作业许可的,不得在校内进行动火作业,造成安全事故将由消防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问责。
天津中医药大学保卫处
2025年5月7日